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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各地媒體積極向Google等大型數位平台爭取分潤,繼澳洲2021年訂立《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》後,法國今年也以《著作鄰接權》立法方向,要求Google、臉書等大型平台必須使用新聞內容付費;國內法律學者呼籲,行政院務必領銜帶頭,盡速推動媒體議價立法相關工作,以他國經驗來看,澳洲模式更適合台灣。

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、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今(15)日在《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》線上記者會中共同建議,新聞媒體與平台協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,考慮台灣目前法律的客觀條件,澳洲模式可能更適用於台灣。

他們同時也建議,媒體與平台議價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,媒體也可參考國外經驗,先與平台協商。

許曉芬表示,德國、法國能夠立基《著作鄰接權》,以此保護新聞媒體的線上利用權,背後有一段漫長的立法過程與著作鄰接權架構,台灣《著作權法》因無鄰接權規定,這個部分要在台灣複製,恐怕非常困難。

澳洲、歐盟的立法機構都意識到,數位時代來臨後,民眾多習慣透過線上閱覽新聞,新聞出版生態發生劇烈改變。

跨國平台如Google和臉書,本身並不生產新聞,卻大量使用新聞媒體產生的新聞內容,並以創造導流為理由迴避新聞付費。

許曉芬指出,目前新聞媒體處於弱勢,多數媒體無法拒絕平台的強勢主導,也會擔心可能因此影響流量、被競爭對手超越等。要想讓媒體直接和跨國平台協商議價,若無法律支持,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。

歐盟擔憂社會的多元價值將遭破壞,因此積極推動立法,即使歐盟數位單一著作權指令創設新聞媒體的《著作權鄰接權》爭議甚多,最終仍通過生效。

歐盟各國必須將相關規定,轉換成國內法律,其中又以法國的轉換最為積極,在Google拒絕協商後,法國競爭委員會與法院介入,指摘Google想方設法避免新聞出版者獲得著作鄰接權保護,並且強迫接受不公平待遇,更拒絕任何針對報酬的可能協商,因此給予重罰。

許曉芬歸納指出,最後之所以能將平台逼上談判桌,其實不是《著作鄰接權》的誠信協商義務,而是《競爭法》形成壓力,才實現平台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。但也是立法在先,才有後續競爭法介入的可能性。

王立達表示,比較澳洲模式與法國模式,台灣似乎更可能採取澳洲模式,其優點有二。

第一,澳洲採取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,媒體和平台自行協商,法律其實是備而不用,澳洲政府至今一直沒有正式指定適用媒體議價法的大型平台,但Google與Facebook在這部法律推促之下,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,已經達到每年2億澳幣以上。

第二,採取澳洲模式可以避開冗長的競爭法調查與訴訟過程。從2019年11月法國媒體向競爭委員會提出檢舉,到今年6月Google與競爭委員會達成和解,其間過程長達2年半以上。雙方最終和解承諾中包含交付仲裁,其實也不無向澳洲取經效法的意味。

王立達最後呼籲,國內媒體應當把握時機,以公會名義儘快組織一支談判隊伍,積極與兩大平台密集接觸,要求不得歧視國內媒體,必須比照國外授權費計算方式與國內媒體進行議價協商,並且同時向公平會提出集體議價的聯合行為申請。在此同時,行政院也應當迅速參考澳洲與法國的寶貴經驗與立法內容,同步制定媒體議價相關立法,作為媒體要求平台同等對待的法律基礎與強力後盾。

來源:聯合新聞網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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